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船舶类)编号: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第1页共4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3页出租人:民生X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空港保税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XXXXX法定代表人:孔林山XXX电话:010-68940066XXXXXXXX传真:010-68489378XXXXXXXX承租人: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出售回租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承租人享有所有权之船舶,并再将该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出售回租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性质1
1本合同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所体现的具体交易类型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
在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为筹措资金,在不改变船舶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的条件下,将其所有的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出售给出租人并再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回使用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第2页共43页第1页共4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3页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租赁船舶2
1本合同所称租赁船舶是指承租人自有之船舶,即本合同附件一《售后回租船舶详单》中载明的船舶
2本合同项下租赁船舶所有权在转移给出租人之前属于承租人所有
承租人对租赁船舶的权属作出如下保证:(1)承租人保证对租赁船舶享有真实的、完全的、无争议的、权属无瑕疵的所有权,不存在其他共有所有权人,在租赁船舶上也不存在任何以船舶抵押权和/或任何类似性质的担保物权、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