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档案管理》内容纲要《文书档案管理》内容纲要《文书档案管理》课程是文秘专业的必修课程。◇主教材:赵映诚主编的《文书工作与档案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学习参考书:《文书档案通论》,李会平、吕维宁编著,兰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档案管理学基础(修订本)》,陈兆祦、和宝荣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版《机关档案工作》,和宝荣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推荐阅读期刊:《中国档案》(档案工作综合性刊物,国家档案局主办)《档案学研究》(综合性档案学理论刊物,中国档案学会主办)《档案学通讯》(档案专业学术性刊物,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主办)第一章文书与文书工作第一节第一节文文书书一、文书的概念“文书”一词,早在两千多年前的西汉时期就已出现。1、“文书”概念的发展在我国古代,“文书”的含义丰富多样:①指图书。②指公文、案卷。③指字据、契约。④指书札。⑤文章和书法的合称。现代“文书”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物,即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为了记载、凭证、公布和传递的需要,以文字方式在一定书写材料上表达思想意图的一种书面记录。这是现代文书的一般含义、通用义。二是指人,指机关单位、团体和军队的办公室中承担文字材料和信息处理工作的人员,简称“文书”。在基层单位,有时是职务名称。这是文书的特殊含义。2、“文书”的概念“文书”是文书学最重要的概念。在现代,文书主要指“物”(书面文字材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书,指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一切文字书面材料。包括务实的和务虚的,用于公务活动和私人活动的,有固定程式的和随意书写的。有多种多样的符号形式、制作方式。狭义的文书,仅指在公私活动中使用的、有固定格式的文字材料。本课程所说的“文书”限于这一意义。具体定义各家不同,本课程所用教科书的定义为:文书是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为一定目的而形成和使用的、具有特定格式的应用性文字材料。简言之,文书是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应用性文字材料。该定义的内涵:文书是文字材料的一种。与图书、报刊、档案一样,是从属于“文献”的种概念。从文书的实际看,这里的“文字”不限于“语言的记录符号”,应理解为“书写的痕迹”,即除声音和活动影像之外的文字、表意符号、图表图形和标记等记录方式。文书有特定的格式和明确的授受关系。文书具有应用性,属应用文范畴。对“应用性”的理解不能太宽泛,应用于具体事务的文字材料才是文书。文书有很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与一般图书报刊不同,文书是处理具体事务的工具,有明确的“办事”目的,有特定的对象和明确的作用范围。文书是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自然形成的,是行为主体处理具体事务的自然结果。这里的“行为主体”指文书的责任者、发布者,即文书的“作者”,又叫“行文名义”。它可以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也可以是个人或家庭。“行文名义”才是文书的真正作者,而执笔写作的文秘人员不是公文的作者。二、文书的属性和特点1、文书的一般属性政治性机密性知识性(信息性)2、文书的本质属性:现实执行性。现实性。文书是“现实”的。行为主体的现实活动是文书产生的根源,文书的目的是解决现实问题。执行性。文书是“必须执行”的。文书是行为主体依据法定权利和责任处理事务的工具,受国家法律保障,必须被执行。现实执行性。文书的“执行”有一定的有效期。事务办理完毕或问题解决,文书的执行即告终止。3、文书的特点文书在人类社会活动中的使用极为广泛,品种繁多。概括地说,文书的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1)作者法定。文书的作者(发文的名义)具有法定性。文书的法定作者有两类:①公务文书的法定x依据法律和有关的条例、章则、决定等成立的,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的职能权利并担负一定的任务、义务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以单位领导人的名义发文,应在个人姓名前冠以单位名称和本人职务。②私人文书的法定x享有公民权的社会成员。公民可以在私人事务中依法制作、发布私人文书。未成年人可以在相应的社会活动领域使用私人文书(如小学生的请假条、入队申请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