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等有关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8)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实行作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10)对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十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一;(2)第1页共6页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时;(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