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治理条例篇一:合肥物业治理条例合肥市物业治理条例(2005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和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区、县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开发区治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治理主管部门)
建立、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治理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施行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展指导和监视
第五条市、区、县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物业治理情况通报制度,并加强与有关行政治理机关的沟通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划分物业治理区域应当依照物业的共用设备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立、规模运营、方便治理、降低治理本钱等要素进展
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建立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立的物业治理区域,其配套设备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住宅物业,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市、县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治理区域的要求
市、县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物业治理区域
本条例施行前,物业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