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治理条例篇一:合肥物业治理条例合肥市物业治理条例(2005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治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和治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市、区、县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开发区治理机构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以下统称为市、区、县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建立、规划、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市容、城市治理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施行本条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区、县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展指导和监视。第五条市、区、县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常性的物业治理情况通报制度,并加强与有关行政治理机关的沟通。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划分物业治理区域应当依照物业的共用设备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立、规模运营、方便治理、降低治理本钱等要素进展。新建物业,包括分期建立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立的物业治理区域,其配套设备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住宅物业,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市、县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治理区域的要求。市、县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物业治理区域。本条例施行前,物业治理区域已经自然构成且无争议的,能够接着作为独立的物业治理区域。第七条业主应当向物业治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供、通讯方式。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少于5个,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在100个以上的,能够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应当由业主本人依照投票权数签署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书面意见,由业主代表搜集并提交业主大会,作为投票时的表决意见。第八条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治理区域,建立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业主也能够以书面方式告知。第九条区、县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及时会同街道办事处,协调成立初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建立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方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草案);(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方法(草案),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三)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初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并在初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将名单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五)确定初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做好会务筹备工作。第十一条业主在初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实行住宅物业一套房屋计一投票权;非住宅物业每200平方米计一投票权,200平方米以下每一房地产权证计一投票权。单个业主所持的投票权数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数的30%。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5-13人单数组成,其成员不得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治理效劳活动。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