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及要求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案件受理收到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后,认真进行登记以备查考,承办人员将受理材料的来源、基本内容和领导批示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业务信息系统案件管理子系统》
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
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受理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
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不得扣押和拖延
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做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加注说明并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
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初步核实(一)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
经领导批准,决定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纪律检查委员会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
(二)确定初步核实人员
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确定核查组人员的数量,最低不得少于二人
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核查组人员数量可以多一些
核查组可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
(三)制定初步核实方案
在认真分析研究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掌握与所反映主要问题有关的法律条规的基础上,制定初步方案,包括核实的内容、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等
(四)初步核实的实施
核实方案经领导批准后,核查组即可组织实施
初步核实结束后,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报批
三、立案(一)审查立案材料
对受理的反映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核实,确定反映问题是否属实,是否构成违纪违法,是否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二)写《立案报告》
根据立案的两个条件,掌握了能证实违纪违法事实的一定材料,并能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即可以写《立案报告》
(三)审查批准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