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分析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本单位员工因生产和工作发生事故或虽不在生产工作岗位上,但在单位生产工作活动场所内,由于车辆(设备)或工作环境、劳动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伤亡事故,都应该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和处理
第五条伤亡事故登记和报告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委会报告
二、对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以及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货损机损事故、被盗被骗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须在1小时内向广东公司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24小时之内以书面(含邮件、传真)方式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广东公司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公司报告,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事故处理结案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的书面报告和处理结果
三、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和肇事者姓名、年龄、工种和职称,伤害程度(死亡、负残、伤残),事故经过和发生原因
四、如果发现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延迟报告等情况,除责成补报外,有关责任人应该受纪律处分
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理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接到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的性质选择启用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
其中公司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人员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重大财产设备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