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爆炸材料销毁处理制度一、由于管理不当,储存条件不好或储存时间过长,致使爆炸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
二、爆破材料的销毁不能根据出厂有效期作为唯一标准,必须经过检验
三、电雷管出现电阻增大,拒爆、不导通、封口塞脱落、穿孔直径小、延期秒量不准等现象,可视为失效进行销毁
四、硝铵类炸药出现硬化、受潮淋水,含水炸药出现利淅出水硬化等现象,可视为失效进行销毁
五、报废的爆炸材料应分别放在专用箱里,达到规定的数量后,向有关领导汇报,申请销毁
六、报废的爆炸材料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说明销毁爆炸材料的名称和数量
七、已经确认失效报废的爆炸材料,达到一定数量后统一送民爆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集中实施销毁
八、严禁各单位及个人私自处理和销毁爆炸材料,严禁随地散失
爆破器材装卸运输制度一、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爆炸物品到矿后有押运员和库管员到场负责验收签字,装完车后由调度室协调车辆入井
爆炸物品入井后,有治安队押运员负责押送至炸药库,库管员接收签字
二、爆破器材装卸时严禁抛掷、拖拉、推送、敲打、撞击,要轻拿轻放;炸药和雷管分开储放,严禁混放
装卸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三、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运送电雷管和炸药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炸药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提升容器的2/3,车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12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运送爆炸材料时,除库管员、押运员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提升速度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第1页共5页311条第5款规定执行;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禁止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四、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以下规定: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炸药与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