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交易》第七章融资融券业务第一节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以及资格管理一融资融券业务——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得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且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融资券业务的资格管理1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2)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3)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4)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经纪业务满3年,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类证券公司(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3)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管最近2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以上(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被证监会认可,并且已经对实施进度做出明确安排(6)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经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7)已经制定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证券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收到融资融券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
第二节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一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