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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第三人行政上诉状_0 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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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第三人行政上诉状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一审第三人行政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一审第三人行政上诉状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宁市times;times;区times;times;镇times;times;坡四队、五队、八队、九队、十队、十一队、十三队、十六队。法定代表人:四队队长:times;times;、times;times;十队队长:times;times;、times;times;五队队长:times;times;、times;times;十一队队长:times;times;八队队长:times;times;十三队队长:times;times;九队人长:times;times;、times;times;十六队队长:times;times;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times;times;区times;times;街道办事处times;times;村times;times;队负责人:times;times;,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times;times;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times;times;,区长上诉人因不服南宁市times;times;区人民法院(2003)times;行初字第times;times;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恳求撤销南宁市times;times;区人民法院(2003)times;行初字第times;times;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恳求,维持原南宁市郊区人民政府所发NOtimes;times;times;times;号《山界林权证》。上诉理由一、诉争的times;times;岭自古系上诉人的治理区,原郊区人民政府将《山界林权证》颁发给上诉人,事实明晰,证据确凿,原审讯决撤销该证显然是错误的。讼争的times;times;岭自古系上诉人的治理区,1964年1月7日,国营林场分场与times;times;公社和times;times;大队、times;times;大队共同签订《协议书》,商定由两个大队将原属风门岭主脉以南、西向南宁市的龚岭等荒山划由林场分场造林治理,可见此前讼争的times;times;岭不断属上诉人所有。1984年4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给林场分场核发《山界林权证》时,考虑到周边群众的放牧消费征询题,决定将于1964年协议划由林场分场造林治理的times;times;岭等部份山岭退还给周边群众,至此讼争的times;times;岭又回到上诉人手中,由上诉人治理使用,林场分场出具了证明证明。可见,讼争的times;times;岭从1984年4月后不断系上诉人治理区,从未发生过争议。1999年5月6日,上诉人申请原郊区人民政府核发times;times;岭的山界林权证,郊区政府在调查时,被上诉人12、13、14、20队的代表亦在地籍调查中指认被上诉人12、13、14、20队与times;times;镇山林分界限,原郊区政府据此于2000年5月15日给上诉人颁发了《山界林权证》。以上事实明晰,证据确凿,原郊区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原审讯决引有中发[1982]45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第三项内容:在山林纠纷处理这前,任何一方都不准先发山界林权证“的规定,称原郊区政府在接受上诉人发放times;times;岭山界林权证的申请后,没有对与times;times;土地相邻且提出times;times;土地权属主张的被上诉人进展调查核实,致使times;times;岭土地仍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下发证程序违法,如此认定显然是错误的。上诉人申请times;times;岭的山界林权证,该山岭自古以来从未发生过争议,1964年划给林场分场时没有争议,在林场分场治理期间没有发生争议,在1984年划回给上诉人时也没有争议;1999年上诉人申请发证时,该山岭的界限是明晰的,该times;times;岭相邻主要是东面的五指山,为此,已与该相邻山岭的权属人被上诉人12、13、14、20队代表踏界指认明晰,未有纠纷;至于times;times;岭南面山下的界限,尽管山下的耕地是被上诉人的耕作区,但是由于山岭的界限与耕地界限明晰,并不存在山岭与耕地之争,因此,在山岭界限上根本无需与被上诉人踏界分线;而且实际上自古以来上诉人从未主张过times;times;岭的权属征询题。因此,原郊区政府在无争议的情况下按程序颁发了《山界林权证》根本不存在程序违法征询题。显然,原审讯决认定times;times;岭在发证前存有争议毫无事实依照,判决撤销该岭的《山界林权证》更属错误。二、南宁市times;times;区人民政府既非原郊区人民政府行政职能的承继人,亦非讼争的times;times;岭的行政管辖机关,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历,原审讯决将其作为被告显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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