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5篇范文]财政局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1、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是指我局各业务股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本制度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3、本制度适用于各办公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4、各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1)、发生安全事故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主要负责人;(3)、认为有必要云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5、约谈要听取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6、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7、约谈程序(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地点、时间、需提交的相关材料;(2)、约谈时,因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相关部门;(3)、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8、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