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监理合同范本第一局部: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工程工程〞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施行建立监理的工程建立工程
〔2〕“发包人〞是指承当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工程现场直接承当监理业务施行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别人员组成
〔5〕“建立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立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至下一个午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场到下一个月相应日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工程建立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场施行或准备施行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立工程施行的场所
〔14〕“地规和规章〞是指级人民或常务会和人民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根据第三条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规和规章
第四条监理工作的根据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工程建立以及工程建立合同和本合同
和联络第五条发包人应当受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络
更换常驻代表应提早监理人
第六条在合同施行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络均应以书面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