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婴和死胎治理制度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认识不断加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化讨论的的咨询题,在妥善处置咨询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展认确实的考虑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特别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消费开场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缘故导致死亡的,如今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消费过程而言;产妇在消费开场之前,因某种缘故导致胎儿死亡的,如今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如今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如今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才能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点政府制定了相关方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治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关于临床施行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方法,法律依照缺乏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好像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关于引产分娩的死胎,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治理条例》集中处置
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大概不尽人意,因而,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希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关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才能,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假如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那么可按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