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一、市、县(市、区)、镇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队伍,按照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行使巡查职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二、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
三、巡查区域等级按照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矿产资源分布范围进行划定
一级巡查区域为
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划定的44个工业集中区以及优化发展、鼓励发展工业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国道省道两侧以及矿产限制开采区
二级巡查区域为
乡镇(办事处)政府所在地规划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乡村结合部、县乡道路两侧和已经依法审批过的用地单位和采矿单位
三级巡区域为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四、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对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当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建立动态巡查登记制度
六、市局根据执法形势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互检互查
七、各地应当创造条件,加强与公安“110”建立联动系统,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八、建立快速反应和集中行动机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统计、报告和分析工作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要执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规定,认真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
五、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国土资厅发【2007】221号、苏国土资发【2007】86号等文件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