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制度之浅谈什么是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是之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即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目的在于阻止特定财产的执行
一、案外人异议提出主体是案外人
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的财产执行侵害其实体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案外人异议的事由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对生效裁判指向的标的物权属有异议;2
认为执行行为影响自己对执行标的物使用权而提出异议;3
对裁判并未涉及但执行过程中被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执行有异议
三、案外人异议期间:执行过程中【从执行开始后到执行完毕这段时间】
四、案外人异议形式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五、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1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a
异议理由成立的:①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不涉及法律文书本身执行力问题】;②法院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继续执行】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a
案外人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①法院可以准许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②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案外人、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只能提起诉讼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不能申请复议【执行法院在针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书中赋予案外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