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保障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自治区从事兽药经营活动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所有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区外企业在自治区境内的兽药经营活动,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规范竞争、有效供应、合理布局的原则,鼓励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正面显著位置
兽药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相一致
兽药经营企业欲变更经营地点,或者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兽药经营场所面积,或者变更仓库位置、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不应影响兽药经营活动和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并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报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面积和所需设施、设备应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
第六条兽药经营区域与居民居住生活区域必须分开,不得相互影响
动物诊疗区域应独立设置,避免与兽药经营场所人、物流交叉污染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距离应就近、方便,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地点应标识明显、清楚
第八条兽药经营场所的货架、柜台及相关设施、设备应齐备、整洁、完好,能够陈列所经营的全部兽药品种,并应根据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