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厦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1992年5月5日厦府〔1992〕综118号)第一条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合法、准确、及时地办理复议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办理复议案件,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办理复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复议期限的规定
复议人员办案的具体期限,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确定
第五条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书,由复议机构登记,填具《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申请人口头申请复议的,复议机构接待人员可以笔录,由申请人签名盖章;也可告知申请人在限期内补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逾期不补交的,视为未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的,复议人员提出是否准许的意见,报复议机关审批后,制作《准许延长复议申请期限裁决书》和《驳回延长复议申请期限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复议申请由复议机构负责人指定复议人员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一)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复议条件;(二)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期限;(三)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四)是否向两个以上复议机构申请复议;(五)其他必须审查的内容
复议人员审查复议申请,可以询问当事人
复议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中填写是否受理的意见及其理由
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之内作出批示
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第八条《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经批示后,由复议人员根据批示在四日内制作《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