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发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3-07【生效日期】2003-03-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二○○三年三月七日第1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3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4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第5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