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房产住宅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和非小区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配套使用的电梯费和小区配套使用的室内停车场(位)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小区内单体车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小区住宅标准执行,小区内其它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1费标准,按照同一小区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不高于20%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商场、酒店等其它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
(利润率为5%--10%)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服务费用可计入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等按照规定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七条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费用,其中不包括中央空调和电梯维保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