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篇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摘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同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它们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是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标准和调理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法制和德治相结合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辩证关系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根本内涵依法治国具有特别丰富的内涵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确实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展,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留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治和人治有着本质性的区别,人治会由于统治者看咨询题的态度而实行不同的制度
亚理士多德在谈人治与法治时就明确的指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要素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订得良好的法律”
以德治国指的是以社会主义道德治国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以德治国与中外历史曾经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上的的区别,因而需要明确以德治国和传统“德治”之间的的界限传统的“德治”的核心,是把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大权寄予在统治者的个人素养上
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用受任何制度的约束,本质上是“人治”的理念
历史说明,当个人权力不受任何强迫力制约时,就会导致政治的不稳定与社会的不平等
邓小平曾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文革”以来的经历教训时就深入地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当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政治制度方面的咨询题更重要
这些方面的制度好能够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能够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因而,邓小平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