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煤安监发〔2008〕19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更好的通过深化矿井安全程度评估,不断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同时为安全监察提供矿井分类依据,以便与“三项监察”实施有机结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在认真总结开始安全程度评估以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煤矿现场实际,组织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的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二○○八年七月十五日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行分类指导和重点监察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3〕24号文)等相关法律、行业规范、规定,制定《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合法生产矿井
第二章评估方式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年按照本办法对合法生产矿井的主要生产系统、装备、设施和安全技术管理等进行安全程度综合评估,确定矿井安全程度等级
第四条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辖区煤矿的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评估一般采用年度集中评估、分期评估或“三项”监察评估等方式
第五条“三项”监察评估方式:对已经连续三年(含)以上评估A级,本年度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以按照《“三项”监察评估标准》进行评分,累计的分数为矿井年度安全评估得分
第六条分期评估方式:在安全监察过程中,对煤矿某一专项(如采煤、“一通三防”等)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进行评分,年度内各专项累计的评分和“三项”监察评分分别按60%和40%的比例合并计算矿井年度评估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