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土地、房管、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
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拆迁用地批准书;(五)资信证明文件;(六)拆迁计划
属开发经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第1页共12页第八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拆迁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
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属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需办理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办理拆迁资格证书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