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问题探究[精选多篇]浅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摘要:近年来,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已成为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人士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
这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而且是更有实际意义的阶段
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而离开了恰当的证据制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就都是空中楼阁
目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司法“痼疾”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在证人出庭问题上的规定比原来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下面就新刑诉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有关规定的进步性、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论述
关键词: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进步性问题完善措施一、出庭作证的概念及现状(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不同于见证人
证人出庭作证是指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接到人民法院出庭作证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庭就其所知如实陈述,回答质询的行为
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询问,是实现控辩式审判方式的一项基本条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项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二)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近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