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1页彩色扩印服务部遗失胶卷纠纷案评析案情:1992年9月3日,原告甲、乙将一卷拍摄了两原告(甲和乙)婚礼活动的富士牌彩色胶卷交给丙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18元
该部给甲开了冲印单一张
第二天,甲到服务部去取件,被告告知曰,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
后甲数度催要,均无结果
原告于1992年10月8日向被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索赔5000元
被告只愿按南京市摄影行为协会的规定(南京摄影行业协会服协字(92)142号第3条:“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
”)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冲印费
甲和乙遂于1993年4月4日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遗失其胶卷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害和精神损害共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胶卷确定是由其遗失的,愿意向被告赔礼道歉;愿赔一卷胶卷和18元的预收冲印费,但是精神赔偿不能接受
本案涉及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否解除
1原、被告双方缔结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原告约定由被告冲洗胶卷,对被告完成之工作,给以报酬,承揽合同有效成立
依《民法通则》85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同法57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被告违反从给付义务,原告得否解除合同
第2页共11页第1页共1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1页原告已移转胶卷之占有,并预付冲洗费,从而履行了自己在承揽合同项下的义务
被告遗失原告交付的胶卷,显系违反承揽合同
因为胶卷是供被告完成冲洗工作之用,系不代替物,被告应妥善保管,不能擅自更换
若因保管不善,致使材料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类推适用《经济合同法》(198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