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乙炔气瓶平安监察规程第一章总那么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平安监察,保证气瓶平安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开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平安,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
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平安的根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视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获得成果的根底上,进展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消费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展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历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治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视治理方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
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
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
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
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关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