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行政正职、各项目部经理、各工程队队长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火灾事故;(二)交通事故;(三)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六)其他安全事故
第三条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交纳安全教育基金如下:1、轻伤事故
负伤率在15‰以内(含15‰),对事故单位不予处罚
若负伤率超过15‰,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元
2、重伤事故
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全年安全奖的50%,事故责任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责任人各交纳安全教育基金1000元
多人重伤按人数乘金额计算,且取消全年安全奖
第1页共3页3、死亡事故
一次死亡一人,取消事故单位全年安全奖金,事故单位交纳安全教育基金30000元,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负责人个交纳安全教育基金5000元的罚款,一次死亡二人,处罚将按一人情况的200-300%
4、交通肇事
机电设备、火灾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交纳安全教育基金
5、如上级派事故调查组,执行上级事故调查组的决定
第四条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