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市场(超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经营食品的市场(超市)和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或季节食品管理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四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做出规定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六条市场(超市)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