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发布单位】81805【发布文号】武政[1999]38号【发布日期】1999-04-08【生效日期】1999-04-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1999年4月8日武政〔1999〕38号)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XX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主管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XX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五条第五条个人、区属及其以下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由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后发给《许可证》;其他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发给《许可证》
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
第六条第六条《许可证》于每年第一季度年检
职业介绍机构应持《许可证》正本、副本和介绍上年度工作情况的书面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审检
禁止转借、转让、涂改、伪造《许可证》
第七条第七条职业介绍机构发生更名、迁移、歇业等情况,应提前30日,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原审批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歇业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职业介绍机构应进入市、区劳动力市场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并使用统一印制的表格和收费收据,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遵循统一制定的市场规则
第九条第九条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为劳动者办理求职登记,推荐用人单位;(二)为用人单位进行用人登记,介绍求职者;(三)组织指导劳动力供求双方洽谈;(四)收集、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