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个税与社保解析退休返聘人员个税与社保解析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接着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展《上海市工伤保险施行方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方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就明确规定了退休返聘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退休返聘人员的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获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咨询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获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酬劳所得”应税工程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获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工程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缘故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根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同时,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获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咨询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别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以下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获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