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XX县区农村信用社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XX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指导意见》、《XX省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信联办发[2011]144号文件,完善信用社内部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用社及时、准确地获得管理信息,提高及时有效处理重大事项的能力,以利于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有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及《XX省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规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是履行报告的主体,负责报告工作,具体报告途径: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向合规部门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报告,经合规部门梳理后汇总上报联社合规风险委员会
第三条信用社报告重大事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注重报告的及时、真实和完整,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内控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四条信用社应按照管理职责,受理并处理报告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充分发挥信息的重要作用,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金融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职责,对报告科室和分社的有关人员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以确保本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不断完善,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分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和支付能力严重不足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一)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
(二)客户聚众示威、堵塞交通、围攻营业网点
(三)在一个营业期间内连续发生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非正常集中提款事件
同时按《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因资金头寸不足,且难以调剂资金,影响金融机构间清算能力,可能引发严重问题
第七条报告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济案件、资金风险事件和重大经济纠纷等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一)被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包括贪污、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