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6页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1000-1807年欧陆贸易史中的法律变迁导言任何关于中世纪至近代的欧陆法律的讨论,首先是对其自身法律观念的检讨
简单地说,对中世纪直至近代法律的考察首先是一个对法的概念的理解问题
即:什么是法律,什么样的规则可以被称为法律
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
然而何为国家
是古代帝国、早期城邦、中世纪城市,抑或近代民族国家
罗马的公民大会、中世纪的城市议会,抑或近代君主或代议制政府
再者,法律须有强制力为后盾
是什么样的强制力,与道德或习惯的约束究竟有何区别
又次,规则是否须是成文的
成文的规则尚需解释,若是不成文的规则,谁来解释,如何解释
显然,所有这些前提性的问题远非本文所能解决,亦非本文的主题
在这里,作者认为,如欲使本文的讨论得以进行,作者不得不接受这样的法律观念,即:“法律是使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所谓“法律的事业”是指法律的承认和执行、法律的变革和纠纷解决等机制的产生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机制可能采取我们称之为政府的这些熟知的形式,但民族国家并非法律的先决条件
尽管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法律需要被确认,因而它仰赖于某些绝对权威的支持,这一权威即使被滥用也不得撤销
他们的观念清楚地暗示了国家强制力
然而,由于权威可能以表现为归属于个体(精英们)或组织(立法机构、法院)的面目出现,事实上,这些表象就是法律权威真实渊源的明白无误的表达
正如哈耶克所解释的,这些以拥有解决法律争议权威的面目出现的机构(组织、个人)无需去决定某一特定行为是否是对国家意志的滥用;但必须裁决这些行为是否符合别的团体的预期这些预期是团体成员通过日常行为实践的调适所自然而然的形成的
习惯和实践引发了预期而预期反过来又指导人们的行为,故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