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業務費(一)業務費-出席費壹、法令依據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行政院93
30院授主忠字第093006127號函修正「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名稱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一)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出席費
(二)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其中「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要件,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三)本機關學校(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領出席費
(四)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
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不得支領出席費
(五)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六)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000元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七)已支給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30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二、解釋令函(一)「必要之費用」疑義1
「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第1點第6款(修正為「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七)所稱「必要之費用」,係基於經費之考量,授權邀請機關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定之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標準數額範圍內,衡酌實際需要支給
(行政院主計處91
21處忠字第091005769號函)2
關於「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壹之七規定所定「必要之費用」,是否包含「膳雜費」等問題,仍請參酌「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壹之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