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300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①发布日期:2017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7年2月1日发布机构:(南昌海关)①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为实施依据。五、申请条件:(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六、禁止性要求:(一)不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二)法定代表人存在走私记录;(三)存在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四)无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设施;(五)不满足海关监管所需要的条件。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首次申请。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4.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二)变更申请。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三)延续申请。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4.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四)注销申请1.注销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八、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或《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材料同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核。(三)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四)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九、办结时限:(一)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直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