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第七章租赁与信托(附属业务)第一节租赁业务管理一、银行附属业务界定(一)定义:是指介于银行信用业务(负债业务与资产业务)与银行中间业务(表外业务)之间的银行业务
(二)基本特征:1、附属业务不是银行信用业务,因为它不涉及或者不直接涉及债权债务关系;2、附属业务不是单纯的银行中间业务(技术性服务业务),因为它通常是与融资活动联系在一起的;3、附属业务不是银行表外业务(经营性服务业务),因为它直接涉及到银行的融资行为或者资金运动而不是所谓的“或有”资产业务与“或有”负债业务
(三)基本类型:主要包括租赁业务、信托业务、代理融通业务与保付代理业务
二、租赁业务的性质(一)定义:出租人运用自有资金或者借入资金向特定厂商购进或者租借承租人所需的物品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出租人凭借其对租赁物品的所有权与业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物品的使用权,承租人在租赁期满以后则拥有“退租”、“续租”或者“留购”租赁物品的选择权
(二)基本特征:1、租赁物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必须分离,而分离的形式是使用价值的单方面转移,分离的条件是有租金(使用租赁物品的代价)
2、租赁实际上是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间接融资方式,客观上具备信用与贸易的双重性质
3、租赁是承租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与物品供应商提高商品销售率的有效途径,它能够充分满足市场需求的发展变化
(三)租赁性质:1、从形式上看,银行经营的租赁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因为它只是在财产所有者与财产使用者之间充当中介者
2、从实际上看,银行经营的租赁业务涉及到银行的资金运用或者资金融通,因此可以将租赁业务看成是“信用业务”
但由于银行的这种“信用业务”必须与“融物”相结合,同时出租人收取的是租金而不是利息,所以对银行而言,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