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买方:卖方:东莞安尚崇光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区域:类别:一级合同编号:AR0311-2010-10-22签约日期:2010-10-22签约地点:东莞销售合同编号:AR0311-2010-10-22号甲方:东莞安尚崇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安尚ARROW箭牌系列照明电子产品在指定区域交由乙方经销的事宜,通过自愿、平等并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一、销售定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依本合同规定建立买卖关系
除非本合同已有约定或经一方书面特别授权外,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的名义直接对外(指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
二、销售区域及期限:1、乙方销售甲方产品,为甲方一级代理商,独家享有ARROW箭牌照明电子产品在中国河南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销售权,同时,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超出该区域进行销售
2、销售期限:第一阶段从2010年11月30日至2012年10月30日,期限为24个月;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排他性优先续签权
三、销售产品及质量标准:1、销售产品:甲方之ARROW箭牌系列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等系列照明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具体规格型号参考甲方产品价目表并以乙方根据市场需要分期分批向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之明细规格为准
2、质量标准:甲方向乙方销售的产品符合GB16844-2008、GB/T17263-2002等国家标准
四、产品销售价格:1、产品结算价格:双方结算价格依本合同附件1即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甲方报价单(印刷版)价格的5
2、产品销售单价管理:甲方报价单中价格为市场终端的“建议零售价”,乙方可按报价单价格的5
8折制定“二级代理商(地市级)”建议批发价;按报价单价格的6
8折制定“三级代理商(县级)”建议批发价,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