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买方:卖方:东莞安尚崇光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区域:类别:一级合同编号:AR0311-2010-10-22签约日期:2010-10-22签约地点:东莞销售合同编号:AR0311-2010-10-22号甲方:东莞安尚崇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安尚ARROW箭牌系列照明电子产品在指定区域交由乙方经销的事宜,通过自愿、平等并友好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一、销售定义: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依本合同规定建立买卖关系。除非本合同已有约定或经一方书面特别授权外,双方的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对方的名义直接对外(指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诺。二、销售区域及期限:1、乙方销售甲方产品,为甲方一级代理商,独家享有ARROW箭牌照明电子产品在中国河南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销售权,同时,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超出该区域进行销售。2、销售期限:第一阶段从2010年11月30日至2012年10月30日,期限为24个月;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排他性优先续签权。三、销售产品及质量标准:1、销售产品:甲方之ARROW箭牌系列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等系列照明电子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具体规格型号参考甲方产品价目表并以乙方根据市场需要分期分批向甲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之明细规格为准。2、质量标准:甲方向乙方销售的产品符合GB16844-2008、GB/T17263-2002等国家标准。四、产品销售价格:1、产品结算价格:双方结算价格依本合同附件1即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甲方报价单(印刷版)价格的5.2折执行。2、产品销售单价管理:甲方报价单中价格为市场终端的“建议零售价”,乙方可按报价单价格的5.8折制定“二级代理商(地市级)”建议批发价;按报价单价格的6.8折制定“三级代理商(县级)”建议批发价,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当“建议批发价”差异大于10%或“建议零售价”差异大于25%时,乙方应事先向甲方书面报备,若未经报备经甲方查实后将视为乙方违约。3、价格调整:甲方根据市场及产品成本情况对产品价格可进行适时调整,一般甲方在调价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无论价格调高或调低,乙方已进货的库存产品均不属调价范围内,由乙方自行处理。4、销售返利:乙方完成销售目标任务额后,甲方将按实际完成销售额的2%给予销售返利。五、销售目标任务额:1、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第一年须完成甲方产品目标销售额350万元,第二年起须在第一年的基础上增长20%,第一年的各月份销售目标额定值详见下表:(单位:万元)产品2010年--2011年合计金额11月12月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带罩型节能灯689101081088888101非带罩型节能灯182020202020252020202323249ARROWCHINA第2页共6页合计2428293030283528282831313502、乙方须完成销售目标,若乙方连续2个月未向甲方进货或4个月进货额低于销售目标额定值的60%或累计6个月内未完成目标值的50%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注:带罩型节能灯的销售任务额可视乙方当地的实际销售情况另定。六、货款支付:1、除本合同或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向甲方订购产品需将订货总金额的全额货款以现金或电汇先行汇入甲方指定账户。2、因经营甲方产品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可向甲方申请1次不超过当月进货额40%的信用借款,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以借据形式将借款金额直接支付甲方货款。七、交货和运输方式:1、交货时间:甲方在确认货款到账后常规产品10天内发出货物,非常规产品按双方约定之交期发货。2、运输工具:经甲乙双方同意以经济安全的运输工具为主,运输手段和工具的选择由甲方决定,一般以火车或汽车托运为主。3、费用承担:本合同所列双方结算价格未包含货物运到乙方所在地最近铁路或汽车到站的运费,所有运输费用以及到站后的费用如中转费、掏箱费、装卸费、短途运输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提货验货:乙方提货时货物破损低于5‰为正常运输破损,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货物破损超出5‰,应凭运输部门有效证明文件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索赔,超过5日视为乙方无异议。5、乙方在领货凭证上签收后,产品所有权即从甲方转到乙方;若无甲方书面签章公文许可,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