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下称《管理规约》)规定,为了规**小区业主监事会(下称监事会)的活动,督促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监事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及监事行使职权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事会组成及产生程序第四条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就任及任期届满时间与业委会相同
监事会选举由业委会组织实施,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与业委会选举同时进行
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属于常住本小区的业主、业主配偶或成年直系亲属;3、模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自愿无偿为小区服务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事:1、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亲属;2、本人或亲属已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的;3、本人或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就业的;4、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5、其他明显不适宜担任监事的人员
第八条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1、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我推荐;2、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监事候选人,但应得到被推荐人同意;3、在前述推荐人选中,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审核并确定最终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1、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