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领域中单位的社会责任理念仅从单纯的私权自治以及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论,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在自身安全管理范围意思自治、责任自负,再加上国家公权以行政执法的形式予以监督即可。但实际上并非仅此就够。首先,单位作为社会力量与经济力量的集合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影响远远超过公民个体,其行为后果的实际效力也不仅止于单位自身管理范围,很有可能对利益关系人、相邻人、社区以及社会造成影响。其次,由于消防安全的公共利益性,使得无论是代表国家公权的行政法还是代表私权的民法在消防安全领域内的单一调整均可能怀致极致的倾向,如过份强调行政权力的强行性与过份主张财产权的独立性之间的矛盾。笔者主张消防法治应当立足社会本位。既要防止过度偏向传统公法的国家本位,又要避免走向私法主张的个体本位,至少,调整消防安全领域的法律应当具有平衡公、私法的功能。由此,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范有必要引入社会责任的理念。法学界对社会责任一说不同时期在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有多种理解。但不管作何诠释,共同首肯的是,社会责任应当是现行法律体系中始终贯穿的一项公共政策。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是基于社会性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产生初衷与社会责任有着天然渊源,故对其社会责任不应有太多争议。而企业,作为以营利为其根本目的而产生的经济组织,是否除自身经济责任外,还应承担社会责任。对此,学界(尤其是我国学界)大多倾向于肯定态度。一般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或换言之,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其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具体到消防安全领域,单位(主要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应理解为单位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或其他自身目标实现之外对社会消防安全所负有的维护与促进之义务。企业在消防安全领域应承担社会责任至少基于以下几方面第1页共3页原因:其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消防安全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是指为满足共同需要的产品,亦如萨缪尔森所说公共产品是指不能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产品。消防安全一旦被提供,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享用,不存在排他性。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消防安全的消费不影响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的消费,说明消防安全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单位与个体自身的消防安全构成了社会整体的消防安全,并直接影响社会消防安全。因此,单位自身消防安全也是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来源;其二,外部效应,亦称溢出效应。外部效应是指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活动对其他人或企业产生的非交换意义上的外部性影响。这种效应有正负之分。产生有利他人影响的则为正外部效应,产生有损他人影响的则为负外部效应。目前,我国不少企业在经营中存在消防安全负外部效应,如对存在的严重火灾隐患欠拖不改,不仅自身安全存在风险,而且使相邻居民或单位的安全受到威胁,乃至影响他的经济利益。其三,预防企业社会责任松懈产生的消极行为。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深化,小政府、大社会格局逐步形成,企业在社会中的角色必将日趋活跃,对经济的巨大推动力已经并正在释放出来。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存在与发展不仅将会极大地影响人们的经济生活,而且,一旦企业滥用其经济力量则会造成相当的社会威胁。企业由于其天生的一味为股东和经营者追逐营利的自私自利性,极易产生消极行为,坐视身边的诸多社会问题不顾,并牺牲社会利益,把由企业、股东承担的经济成本转嫁社会(如破坏自身及周边消防安全环境,带火灾隐患营运,违章冒险作业,不顾员工生命安全等)。现代社会中,多数社会资源掌握在企业等组织手中,如其枉顾社会对之期待,甚而其决策反而危害社会,将会引起人们对其权力正当性的质疑。为避免企业滥用其经济力量,产生消极行为影响消防安全,有必要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对传统股东利润最大化原则进行修正和补充,使企业的经济利润目标和社会目标处于深沉的张力之中,在相互约束的条件下实现其各自的最大化。61号令在立法起草过程中随着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认识的不断深化,逐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