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领域中单位的社会责任理念仅从单纯的私权自治以及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论,单位是自身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在自身安全管理范围意思自治、责任自负,再加上国家公权以行政执法的形式予以监督即可
但实际上并非仅此就够
首先,单位作为社会力量与经济力量的集合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影响远远超过公民个体,其行为后果的实际效力也不仅止于单位自身管理范围,很有可能对利益关系人、相邻人、社区以及社会造成影响
其次,由于消防安全的公共利益性,使得无论是代表国家公权的行政法还是代表私权的民法在消防安全领域内的单一调整均可能怀致极致的倾向,如过份强调行政权力的强行性与过份主张财产权的独立性之间的矛盾
笔者主张消防法治应当立足社会本位
既要防止过度偏向传统公法的国家本位,又要避免走向私法主张的个体本位,至少,调整消防安全领域的法律应当具有平衡公、私法的功能
由此,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规范有必要引入社会责任的理念
法学界对社会责任一说不同时期在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有多种理解
但不管作何诠释,共同首肯的是,社会责任应当是现行法律体系中始终贯穿的一项公共政策
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是基于社会性目的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其产生初衷与社会责任有着天然渊源,故对其社会责任不应有太多争议
而企业,作为以营利为其根本目的而产生的经济组织,是否除自身经济责任外,还应承担社会责任
对此,学界(尤其是我国学界)大多倾向于肯定态度
一般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益的义务,或换言之,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其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具体到消防安全领域,单位(主要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应理解为单位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或其他自身目标实现之外对社会消防安全所负有的维护与促进之义务
企业在消防安全领域应承担社会责任至少基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