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原告: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唐某乙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唐某乙之母),48岁
原告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唐某乙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唐某诉称:唐某甲于20xx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言
名下财产有位于xx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二十三号财富中心某房屋(以下简称财富中心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
唐某甲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唐某乙
现诉至法院恳求判令:由唐某、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唐某甲的全部遗产
被告李某某、唐某乙辩称:认可李某某、唐某、唐某乙作为唐某甲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心房屋并非唐某甲的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
尽管该房屋是以唐某甲名义购置并向中国银行贷款,但按照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财富中心房屋属于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之因此没有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是由于有贷款没有还清
这份协议书没有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在唐某甲去世前,双方均未对此协议反悔
因此该协议书是有效的,财富中心房屋是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唐某甲的遗产
关于唐某甲名下的其他财产同意依法予以分割继承
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
唐某甲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
唐某甲父母均早已去世
唐某甲于20xx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言
20xx年10月2日,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商定:“唐某甲、李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
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损害,我们决定分居
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某拥有
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止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
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
唐某甲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