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3页公務人員服務法兼職事項釋例彙編釋1、公務員得否依法兼任公營事業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項司法院32年3月21日院字第2493號函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稱之商業,係包括農工礦事業在內,公務員兼任此項實業公司之董監事,不得謂非違反該條項之規定,惟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特種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依同項但書規定,則不在禁止之列。至受有生活費之黨務工作人員,非本法所稱之公務員,不適用該條項之規定。(附註: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原規定:「公務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特種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不在此限。」上開但書規定,嗣於36年7月修正成為現行第13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釋2、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兼任醫療業務。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司法院35年10月7日院解字第3249號咨醫業為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所稱之業務,公務員雖在公餘時間,亦不得兼任。釋3、公務員得否兼任民意代表。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及第14條第1項司法行政部臺(40)公三字第137號函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具有公務員之身分,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明定,依同法第14條之規定,不得兼任省市縣議員,司法院迭有解釋(36年院解字第3376號、37年院解字第4029號)公務員當選各該市縣議員,似應辭去原職。釋4、地政人員利用辦公時間外兼受私人委託辦理測量繪圖或土地代書業務,應予嚴格限制,以杜流弊。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14條、第17條及第20條行政院48年3月人字第4527號令案經臺灣省政府轉奉行政院令釋:查地政人員利用辦公時間外兼受私人委託辦理測量繪圖或土地代書業務,既難謂非兼任他項業務。而其辦理該項業務仍不無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圖利,與公務人員兼課及撰寫文字之情形顯有不同,亦難謂非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應與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前段及同法第14條、第17條、第20條之規定均有未合,應予嚴格限制,以杜流弊。釋5、公務員得否兼任民營公司董事。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銓敍部50年8月29日50台銓參字第10719號函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依照司法院院字第2493號解釋:「本條第1項所稱之商業,係包括農工礦事業在內,公務員兼任此項實業公司之理監事,不得謂非違反該條項之規定。」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現任官吏當選實業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第2页共43页第1页共4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3页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即屬違反本條第1項之規定。」某甲既以公務員身分當選民營公司董事,依照上述解釋,自為法所不許。至其在執行董事職務期間,業經支領車馬費,自亦無所附麗。釋6、公務員得否兼任公民營營利事業(公司)職務。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銓敍部51年8月23日51銓參字第12350號函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公務員服務法第13、14兩條已有明定。案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既屬一民營之商業機構,倘以現任公務人員身分受聘為該公司之評議委員,而該評議委員雖非直接執行業務,唯揆其立法原意,似非所宜。釋7、公務員得否兼任保險公司專員。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銓敍部52年6月12日52台銓參字第6314號令某稅務員甲兼任第一人壽保險公司專員,如第一人壽保險公司係屬私營企業,則有違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再如其兼任,非由於法令所定,則又與服務法第14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不合,同時上項責任並不因離職(稅務員)而免除。釋8、公務員不得兼任醫療業務。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行政院54年7月17日臺(54)內字第5077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