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跨行业务差错处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19日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使银行卡跨行交易差错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依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有关差错处理原则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原则1
差错处理必须据实、准确和及时
以互联网差错处理平台为基本处理手段
凡经过中国银联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转接的联机交易或其他经成员机构双方核实认可并同意付款的交易,均可通过互联网差错处理平台进行账务处理
差错交易的处理路径应同原始交易路径一致,原始交易未经中国银联联机转接的,差错处理路径应参照联机交易的路由进行处理
借记卡和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流程完成差错处理
各成员机构必须支持自原始交易日起180日以内的差错处理,对超过180日提交的差错交易可拒绝处理
对同笔交易收单方提交贷记调整、发卡行提交退单的,按提交时间优先原则处理
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为最长时限,各成员机构应及时发现并进行差错处理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规定的时限均指自然日,提交或处理时限在20日之内的(不含20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处理要求(一)专人负责要求成员机构应把差错处理作为跨行业务开展的有效保障,为异常交易提供畅通的处理渠道;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业务人员负责差错处理工作,并明确权限和职责
在维护各成员机构正常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做好对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服务
(二)相互协作要求成员机构应与其他成员互相协作,以解决以下双方之间的差错:1
该成员的持卡人和另一成员的商户之间;2
该成员的商户和另一成员的持卡人之间;3
该成员和另一成员的持卡人之间;4
该成员的持卡人同另一成员之间;5
成员机构间的其他交易纠纷
(三)维护持卡人利益的要求各成员机构应相互配合,切实维护和保障持卡人的利益
第四条差错处理类型1
确认查询:是指发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