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有社会影响力的诉讼导致的“媒体审判”及其规制一、媒体审判的定义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司法领域渐成人们关注的焦点,而进人司法程序的案件往往是社会矛盾的折射,具有较大的新闻价值
这些案件对传媒具有天然的吸引力,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一方面满足了受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由于传媒频频越界而形成的“媒体审判”也日益凸显其负面效应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传媒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由于现阶段我国传媒业并没有建立足够的行业规范和法律规范,媒体之间的竞争处于无序状态,传媒的监督功能极易被不当使用或者滥用
一些传媒在报道司法审判时常常以裁判者的身份自居,而不是居于中立的旁观者和独立的报道者的地位进行报道
在案件的事实、案件的定性及法律的适用等方面,媒体的报道常常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甚至直截了当地下结论
很多案件尚在审理中,媒体的案例报道已经出笼,这些报道或者是对民商事案件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分割做出判断,或者是对刑事案件相关当事人是否犯罪定下结论,还有的是对法院正在审理或做出判决的案件进行夹叙夹议的报道或仅凭主观臆断横加指责,给法院公正审判带来巨大压力和影响
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正式宣判前,传媒已经以一个“新闻法官”的角色宣布了判决
这种情形下的传媒的活动已经扭曲为对司法独立的不当干预——“媒体审判”
魏永征先生将“媒体审判”界定为:“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最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
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二、媒体审判的有关实例“媒体审判”这一名词源于西方,美国的罗德尼
金案即是“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
1991年,洛杉矾黑人青年罗德尼
金酗酒驾车,抗拒拘捕,4名白人警察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对金动用警棍,不料整个抓捕过程被人用摄像机录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