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理规定
施行细那么〔1998年11月3日浙水政[1998]712颁发〕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浙江人民通过的
浙江建立工程质量理
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理规定
为加强水行政主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视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效益结合我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本各级水行政主部门主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是水行政主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展监视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展强迫性的监视理
第三条凡在我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立〔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负责质量监视
工程建立、监理、设计和施工在工程建立阶段必须承受质量监视机构的监视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视的根据是: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质量和经批准的设计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开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展等级核验
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不得交验工程主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设计、优质工程工程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视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浙江水行政主部门主全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作、〔地〕水利工程质量监视机构按两级设置:〔一〕级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地〕级、钱塘江理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视站
、〔地〕质量监视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部门业务上承受上一级质量监视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程站〔组〕和〔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视工程组由、〔地〕质量监视机构组建员由、〔地〕站选派、委聘
第八条质量监视机构的站长宜由同级水行政主部门主工程建立的指导兼任并装备相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