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海南会议纪要篇一: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审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7项指导意见2011年6月22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讯工作会议,并构成会议纪要,其中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如下最新指导意见:一、用人单位或别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意见:用人单位或别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由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说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不妨碍劳动合同效力
二、竞业限制条款中商定的违约金咨询题最高法院意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恳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予支持
给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恳求接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予支持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咨询题最高法院意见: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商定奖金、津贴、补贴等工程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商定,但商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商定实际给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由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能够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天不合理的除外
以上意见与广东、北京目前司法实践一致
另一种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商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商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特别规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