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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全文篇一: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2016最新版本)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2016最新版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征询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征询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回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恳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恳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回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恳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恳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恳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以下严峻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峻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严峻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商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接着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本人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第八条无民事行为才能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峻损害无民事行为才能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历的人可以按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才能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进犯其生育权为由恳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恳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那么,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展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好心购置、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恳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置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展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置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恳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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