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地名命更名执行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徐州市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徐州市地名命更名执行标准
标准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如"XX花园"、"XX大厦"是由专名"XX"和通名"花园"、"大厦"组成
地名的命名,应符合以下专名、通名的要求
一、对专名的命更名要求1、使用表达文明、健康且含义明确的汉语词语和汉语拼音
2、不得采用宣扬封建意识、迷信思想或崇洋媚外,违背社会公德、庸俗低级趣味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
3、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专名或部分专名
4、所命名的住宅区和建筑物名称与使用性质及规模相符
一般不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等词语,确需使用时,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件
如使用"徐州"、"彭城"等词语为专名的,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命名
5、一般不以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品牌名称)作地名专名或部分专名
确需使用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采用有偿命名的方法进行
有偿命名地名应符合专名、通名的要求,并严格控制道路的命名
6、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车站、港口、机场、库区、水利工程、人文景点名称,应选用本地地名
二、对通名的命更名要求通名命名要与道路、广场、住宅或高层建筑物的属性、功能相吻合,符合当地习惯
不能使用易产生误解或歧义以及其他含义不清的词语作住宅区或高层建筑的通名
禁止通名重叠使用,如"XX大厦广场"、"XX苑公寓"等
城镇道路、人工建筑物使用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道:指宽度(包括人行道)40米以上,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道路;2、大街:指宽度(包括人行道)40米以下30米以上,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道路;3、路:指宽度(包括人行道)在30米以下10米以上,商贸较繁华的道路;4、街:指宽度在10米以下4米以上的道路;5、巷:指宽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