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7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量刑处罚及辩护指南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本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本罪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特征(行为模式)、犯罪客体特征(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特征(主观动机)、犯罪主体特征(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第2页共57页第1页共5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7页(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行为模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