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卫生治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预防、操纵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平安消费,走可持续开展道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电厂(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治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电厂负责、分级治理,定期考核“的治理体制
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业卫生治理部门对本厂职业卫生工作的监视治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平安、健康、环境(HSE)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施行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治理和群众监视
第七条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实行以责论处原那么,对职业卫生工作做出突出奉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职业卫生工作中严峻渎职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分
第二章机构与治理第八条公司安监室在公司安委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
第九条企业安委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人力资源或医疗卫生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安监部门对职业卫生工作进展监视和检查
第十条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治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制定打算,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有关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