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海上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业务指引(2006)(2006年12月2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前言海洋为人类提供了大量资源,但同时也在承受被污染和损害的侵害
在海洋环境保护中,防止和治理污染是两个重要的课题,而其中治理污染就包括了污染事故的处理和处罚
通常海洋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很强的时间性、流动性,一旦污染发生,则会在海上形成二次污染源
来自船舶本身的污染物质不断释放,及污染物与海水结合的扩散,加之海域的辽阔与监视手段的限制,要在第一时间取得海洋污染证据并控制污染变得极其困难,加之存在不同污染物种,第一现场和第一手证据在以往是几乎没有的
就是有,也难确定真正的损害程度,即具有量化上的困难
这就需要依赖一些常规的检测、监测手段和数据、模型来推论损害程度
为便于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特制订本指引,供在实务中参考使用
第一章委托人及其委托关系的建立1
1行政主管机关为委托人1
1在海上污染损害案件中,行政主管机关可以作为独立主体出现
行政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可以独立委托律师并给予授权
若有二个以上行政主管机关的,则应分别订立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授权权限
2行政主管机关因行政职能的不同,在海上污染案件,有时会有几个行政主管机关介入,故要视海上污染案件的种类、性质、后果来决定
目前,我国在一起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处理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参与:1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
2海事局,管理商业船舶、其他船舶、海上沉船事件、海上船舶碰撞事故所造成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3渔政局,管理因海上污染案件对国家渔业水域资源、渔港污染损害的调查、处理
对海洋水产品的监督和监管,渔业市场的监管
对渔业水域的污染损失主要为国家渔业资源的损害,分为天然资源,增殖放流资源的损害,渔业作业场所(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