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为标准本公司(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视治理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治理方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公司(厂)存在职业病危害要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申报危害工程,并接受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的监视检查。(二)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由职业卫生治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亲切配合。(三)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通过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系统“进展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所在地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四)申报内容有:1、本公司(厂)的根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要素品种、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五)当本公司(厂)有以下严峻变化时,向原申报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申报变更:1、进展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展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要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严峻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展申报;3、公司(厂)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展申报。4、公司(厂)终止消费运营活动的,在消费运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