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平安监视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平安监视治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平安治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消费、使用、储存、运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90《危险物资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消费、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平安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峻阻碍城市消防平安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消费或储存化学物品品种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平安要素
第五条消费、储存、运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平安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平安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平安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平安审核意见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平安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消费、储存、运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消费、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章消费、使用监视治理
第七条消费、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消费、使用易燃易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