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施行细那么第51条第3款内容篇一:专利法施行细那么201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细那么〉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一月九日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细那么》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施行细那么》作如下修正:一、删去第二条
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恳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恳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恳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恳求费
”三、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正为:“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展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展审查
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觉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制造或者有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平安或者严重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别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制造或者有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本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制造或者有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制造或者有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恳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展保密审查:“(一)直截了当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恳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